达州市数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二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达州市数学学会;英文译名是:Dazhou Mathematical Socity;英译名缩写是:DZMS。
第三条 达州市数学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达州市数学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达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数学工作者促进数学教育与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数学科学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数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数学科学与经济的结合,为科教兴市做出贡献。本会从事的学术活动与科学普及活动,都是是非盈利性的公益活动。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达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达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达州市四川文理学院数学学院。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设
第七条 本学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的组织。党组织在本团体中发挥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八条 本学会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
(1)保证政治方向
(2)团结凝聚群众
(3)推动事业发展
(4)建设先进文化
(5)服务人才成长
(6)加强自身建设
第九条 本学会党组织(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两年或三年)应按期换届,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和选举结果报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审批。
第十条 本学会党员教育管理主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 “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
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每季度上1次党课。
(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支部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党性分析,对党员
进行评议,确定评议等次。稳妥慎重处置不合格党员。支部每半年召开1次党员组织生活会。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召开。
(三)谈心谈话制度
党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与每名党员都要谈心,支部委员要
相互谈心,党员彼此之间也要谈心。制定谈心日志表,党支部书
记每年与所属党员至少进行2次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 本学会应保障党组织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建设固定活动场所,达到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本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省外、市外数学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加强同其它学科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和密切合作。
(二)积极组织市内数学工作者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和基础教育改革研究活动。
(三)编辑出版数学学术读物、科普读物、科技资料。
(四)协同文教、共青团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和青少年数学竞赛活动等数学课外活动,努力培养科学技术的生力军和后备队。
(五)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讲座,培训班,学习班和进修班等;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积极发现和培养人才,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触犯刑律,自受刑事处罚之日起,自动除名。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举行学术活动;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任期。
(一)理事会每届四~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理事会每次换届时,新任理事人数不得低于理事总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八)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退休后可继续任职,退休后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的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为了便于开展工作,也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学会已有经费的利息。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接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体会员100元/每年每人,团体会员1000元/每年每单位,会费收取标准的变动,需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